事由: ·公文办理 ·邀请市级领导和外经贸委领导参加重要内外事活动的报批 ·档案借阅 ·受理外经贸委所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因公出国人员政审 ·外国非企业组织、烟草行业企业、非建交国家企业申请设立、延期、变更、终止 ·全市外经贸出国(境)团组的审核、审批指南 ·办理邀请客商函电(签证通知表、邀请函)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出口许可证管理 ·进口许可证管理 ·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领、审批与发放 ·办理自由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摩托车产品出口许可证管理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植物油、食糖、羊毛、毛条) ·茶叶出口配额许可证领取 ·申请茶叶出口配额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生效审批 ·国际货运代理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审批 ·外商投资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发放 ·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 ·外商投资企业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审核 ·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 ·申请外经权(按企业类型分) ·申办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申办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 ·申办海员证批件 ·核准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企业除外) ·核准内地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除外) ·国际多双边无偿援助项目 ·组团赴台经贸考察交流 ·申办重庆市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资格证 ·申办重庆市鲜茧收购资格证 ·申办重庆市缫丝、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
办理事项:公文办理 办理依据:市外经贸委公文处理办法 办理程序: 委内各单位和外系统有关单位,凡主送我委的正式公文和署名送委领导的信函(公文包括传真、电报、信函、会议通知、请示、报告以及邀请委领导的请柬),统一交委办公室签收、登记,由办公室视事由按职能分送各职能处(室)承办或报送委领导批示。 办理时限: 凡要求我委办复的文件,委机关各承办处(室)自接文之日起,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急事急办),不能按时办结的,由承办处(室)及时向来文单位说明。
承办处(室):办公室 联系电话:89018011,67523525 返回目录
办理事项:邀请市级领导和外经贸委领导参加重要内外事活动的报批 办理依据:重经贸函〔1997〕435号 需要申报的材料: 一、活动的通知、请柬(包括时间、地点、联系人及电话); 二、活动主办单位的请示(函)。 内容主要包括: 活动的背景情况、主旨、内容、形式、简况,活动的规模、出席人员的范围。 办理程序: 一、主办单位将申报材料提前一周送到外经贸委办公室; 二、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协调并报委领导批示; 三、办公室将结果反馈给主办单位。
承办处(室):办公室 联系电话:89018011,67523525 返回目录
办理事项:档案借阅 办理依据:市外经贸委档案借阅制度 借阅范围:委机关各处(室)、委内各单位及外系统有关单位 办理程序: 一、委机关各处(室)只能借阅本处(室)的与工作有关的档案;如需借阅外处(室)的档案,须征得原经办处(室)处长同意后,方可借阅。 二、委内各单位及外单位需借阅本委档案,须带介绍信,经办公室负责人或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借阅。 三、凡外单位借阅带有密级的文件或资料,由委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借阅。 四、借阅的档案一律不准带出机关。 流程图: 委机关各处(室)借阅档案——登记借阅——归还 外单位及委内各单位借阅档案——凭介绍信由办公室或相关处(室)负责审批——借阅登记——归还
承办处(室):办公室 联系电话:89018017,67523525 返回目录
办理事项:受理外经贸委所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办理依据:《行政复议条例》 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外经贸委各业务处室、各区县对外经贸部门或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意见: 一、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给予许可或审查批准,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拒绝许可审批或者不予答复的; 二、认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三、认为审批行为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及财产权的; 四、认为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的步骤、顺序、方式或手段方面构成程序违法或者期限违法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 复议申请书内容: 一、复议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申请复议的事实或理由,以及复议申请人的要求; 四、提出复议申请的时间; 五、其他材料及应提供的证据。 办理程序: 一、复议申请人向政策法规处递交复议申请书; 二、政策法规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准予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三、复议委员会应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收到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委员会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据,并提出答辩书,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除特殊情况外,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四、复议委员会应在收到复议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五、复议委员会应将复议决定书交复议申请人签收,并发送被申请人。送达复议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执。 六、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可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或者复议委员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承办处(室):政策法规处 联系电话:89018777 返回目录
办理事项:因公出国人员政审 办理依据:中办发[1991]8号文、中办发[1993]23号文、渝组发[2002]13号文。 需要报送的主要材料: 一、《任务批件》一份(复印件) 二、初次出国人员填报《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一式两份; 三、在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国人员,报原审查批件; 四、基层单位有义务提供因公出国人员的人事档案,或出具证明。 办理时限:在材料齐全、准确的前提下,审批3个工作日办结。
承办处(室):组织干部处 联系电话:89018569 返回目录
办理事项:外国非企业组织、烟草行业企业、非建交国家企业申请设立、延期、变更、终止 办理依据:国务院2004年5月19日公布的《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外国贸易商、制造商、货运代理商等九类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核准、审批取消。以上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直接到重庆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外国非企业组织、烟草行业企业、非建交国家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由我委负责。 办理程序: 一、该组织或企业委托一家经重庆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享有对外经济贸易经营权的外事服务单位作为承办单位(重庆市外商投资促进服务中心、重庆外商服务公司)。 二、该组织或企业在承办单位的协助下,按规定准备有关申报材料。 三、承办单位向审批机关报送申办材料。 四、审批机关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将申办材料转入初审程序。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需要补充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五、申办材料通过初审后,审批机关向商务部报送并请示其核准。 六、承办单位通知申报组织或企业领取有关批准文件。 需报送的材料: 一、设立 (一)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简况、企业主要经营范围、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情况、常驻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限三年内)、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正本)。 (二)企业简介,内容包括:企业成立时间、国别(地区)、主要经营范围,负责人姓名、注册资金、实收资金、近三年的对华投资情况和对华贸易额等(正本)。 (三)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如董事长任首席代表或代表,其授权书必须由该企业董事会两名以上董事签署。不设董事会的企业可由执行董事签署有关文件。内容包括:委任首席代表的权限和委任期限等(正本)。 (四)首席代表或代表的个人简历,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国籍、学历、工作经历等(正本)。 注:以上资料必须由总公司盖章加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 (五)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内容包括:与银行往来资金情况(注明位数)、信誉情况等,并由银行负责人签署(正本)。 (六)由该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副本)。 (七)首席代表的有效证件和登记照3张。其中:外籍人士提供身份证明和护照复印件;港澳人士提供身份证明和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证;国内人士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八)该企业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署的办公地点租赁合同正本和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如为自购房,提供产权证(复印件)。 (九)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准单》(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或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www.ec.com.cn下载)。 (十)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 二、延期 (一)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延期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主要经营范围、常驻代表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情况、常驻代表机构业务范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拟延长期限(限三年内)等(正本)。 (二)该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前一个驻在期内的业务活动报告(正本)。 (三)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内容包括:与银行往来资金情况(注明位数)、信誉情况等,并由银行负责人签署(正本)。 (四)该企业所在国或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副本)。 (五)该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批准证书及登记证(复印件)。 (六)由该企业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署的办公地点租赁合同正本和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如为自购房,提供产权证(复印件)。 (七)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 三、变更 常驻代表机构要求变更名称,更换或增加首席代表或代表,变更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和办公地址,需提交由该组织负责人或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变更办公地址的申请可由首席代表签署)及与变更相关的材料。 四、终止 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或者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申请撤销其常驻机构,应持由该组织负责人或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撤销申请书、批准证书(原件)通过原承办单位报原审批机关。 审批标准: 一、申报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所有申办材料必须打印。 三、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延期、变更及终止的申请书和首席代表、代表的授权书应用中文书写,如用其他文字书写,必须附中文译本。其他申报材料如用中文以外的文字书写,必须附中文译本。 四、审批机关在必要时有权要求就设立常驻代表的全部或部分申报材料经所在国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地区使馆或机构认证。 五、该非企业组织或企业必须在所在国或地区合法注册。 六、该非企业组织或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七、该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应以"国别(地区)+企业名称+城市名+代表处"的方式确定。 八、该常驻代表机构一次批准的最长期限为三年,驻在期自审批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算起,驻在期满如需延期,外国非企业组织或企业须提前60天通过原承办单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九、在华设立外国商会的审批机关是商务部,登记机关是民政部。目前一个国家只能在北京设立一个商会,不能在其他城市设立商会或北京商会的分会。 十、该非企业组织及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和代表必须具备下列资格: (一)持合法普通护照的外国公民(不含外国在中国的留学生); (二)在境外已获得外国长期居住资格的中国公民; (三)持有效证件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台湾护照无效); (四)外国企业聘请中国公民(上述第二条者除外)任其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或代表,必须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办理申报手续(出具有人事派遣权的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十一、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和代表不能在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兼职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或经理等职务。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工作。 承办单位联系方式: 一、重庆外商服务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41号附1号 电话:67503458 二、重庆市外商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65号外贸大厦6楼 电话:89018885,89018451
咨询监督处(室):外事处 联系电话:89018188,89018012 返回目录
办理事项:全市外经贸出国(境)团组的审核、审批指南 办理依据: 一、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办法》的通知(渝委办[2000]201号); 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手续的办法》的通知(渝委办[2002]128号); 三、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行[2001]59号); 四、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渝委办[2001]59号文); 五、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外办、重庆市监察局关于转发中纪委、外交部、监察室《关于对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加强管理、监督和检查,坚决、制止公款出国旅游的通知》的通知(渝外[2000]第241号); 重庆市外经贸委审核、审批出国(境)团组的权限 一、审批、核发本市经贸团组、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出境任务批件、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出国任务确认件,出具双跨团组、人员征求意见函。 二、审批范围:经贸团组中本市处级及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审批及确认。 三、审批事项:招商引资及贸易洽谈、考察、产品促销、三资企业推销;境外设点、办厂;举办及参加经济技术展览会及博览会;经济技术援助及合作项目;与进出口设备及引进项目有关的境外活动;对外工程承包及劳务合作事宜。 需报送的材料(样表请向外事处索取) 一、出访请示,内容如下: (一)请示需有文号、签发人; (二)邀请单位; (三)出访目的、内容; (四)前往、途径的国家或地区,如需出访两个以个国家/地区的,必须写出每一个所需出访问的国家/地区; (五)拟出访时间(年、月、日); (六)在外停留天数(途径国家/地区不能占在外停留时间)。出访一个国家/地区,在外停留时间一般应控制在12天内。出访两个以上国家/地区,请分别写出每个国家/地区停留天数,时间一般应控制在15天内; (七)出访日程安排计划; (八)费用预算; (九)邀请单位背景简介,邀请函真实可靠说明; (十)出访人员名单(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职务、身份证号)需要有对外身份的,请写上对我身份。 二、附件,请按以下顺序排列: (一)因公出访参团人员审核表(非本单位人员)。(样表请向外事处索取) (二)邀请函——邀请函必须是发自出访地本土的复印件。出访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必须提供每一个出访国家/地区的邀请函。其主要内容有:出访目的、出访国家或地区、出访时间(拟以X年X月)、停留天数、出访人员名单、费用来源,身份证复印件。 1、日本邀请函应包括:招聘理由书、名薄、日程、身元保证书(视情况提供); 2、赴港澳和免签国家,请提供邀请函原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四)视不同情况,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经劳动局鉴章的劳动合同; 2、营业执照; 3、其它有效材料。 (五)备注: 1、领导同志出访,本人不得自签,也不能为同团人员签署意见或文件。 2、一般团组提供以上材料两套。 3、出访团组中有厅级或区县领导参团的,需要提供以上材料三套。 4、同团中,有党政主要领导参团的,需要提供以上材料四套。 5、需要征求中央、国务院或其它有关部门意见的团组,需要提供以上材料两套。 办理程序: 一、当事人备齐所需资料到外事处审核。 二、核合格后,当事人留下其联系方式,委外事处通知当事人到外事处取件。 办理时限:在材料齐全、准确的前提下,5个工作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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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办理邀请客商函电(签证通知表、邀请函) 办理依据: 一、外交部《关于改进签证通知办法、简化签证手续的通知》(外发[1999]15号); 二、外交部、公安部《关于调整执行专门规定国家公民来华签证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外领函[2003]5号)。 重庆市外经贸委办理邀请客函电的权限 重庆市外经贸委属于外交部授权邀请外国人来渝的业务审批部门,负责重庆市各单位因经贸业务邀请外国人来渝,具有一、二次签证、半年有效多次签证和一年有效多次签证的通知权。 注:市外经贸委审批同意并签发函电,仅限于与经贸有关的活动。 办理程序及提交材料的要求: 一、申请签发一次、二次有效访问(F)签证的要求: 签证有效期最长为90天,按照规定填写《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签证通知表》。(样表请向外事处索取) 二、申请签发半年或一年有效多次签证(F)的要求: (一)申请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华有投资者; 2、在华公司的国外母公司管理人员; 3、为执行合同需经常来华人员; 4、已多次取得我F字签证(商务签证)人员。 (二)按照规定填写《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签证通知表》,以上资料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三、申发Z字(工作签证)的要求: (一)重庆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或外商驻渝机构代表证复印件; (二)按照规定填写《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签证通知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办理时限:在材料齐全、准确的前提下,3个工作日办结。 注:下列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具有一、二次签证、半年有效多次签证和一年有效多次签证的通知权 万州区、涪陵区、北碚区、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渝北区、巴南区、永川市、合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部新区、南岸区、万盛区、江津市、綦江县、荣昌县、大足县 以上被下放权限的区县,不具有下列签证的通知权: 一、Z字签证(工作签证)的签发权; 二、阿富汗、伊朗、伊拉克、土耳其、斯里兰卡、巴基斯坦、尼日利亚等7个国家需执行专门规定(外领函[2003]5号); 三、我国未建交的国家。 监督方式: 各区县外经贸委在签发签证通知表时,如有下列行为,请当事人直接向重庆市外经贸委外事处投诉: 一、弄虚作假、滥发、出售或变相出售邀请函等, 二、其它有损当事人权利的行为。 重庆市外经贸委外事处联系方式:89018188、89018012 关于办理邀请尼日利亚客商的要求 一、申请(内容包括:邀请公司与被邀请人的经贸交往情况;被邀请公司在本国的经营状况、来渝目的;邀请公司与被邀请人取得联系的前期交往情况;如有中介公司,请该中介公司的资信状况、业务情况、联系人等等。) 二、被邀请人所属公司的营业执照和个人护照的传真件或复印件。 三、邀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四、办理邀请函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按照规定填写《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签证通知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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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办理依据: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2004年第14号令) 需报送的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四、个体工商户还应提供公正处的财产证明。 办理程序: 一、由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县外经贸委申请备案登记; 二、由区、县外经贸委向市外经贸委备案(企业也可直接向市外经贸委申请备案登记)。 办理时限:在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3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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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出口许可证管理 办理依据:商务部《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第28号令) 需报送的材料: 一、有关出口货物配额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二、加盖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 一、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凭商务部下达配额的文件和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二、实行配额招标的出口货物,凭商务部发布的中标经营者名单、中标数量、《申领配额招标货物出口许可证证明书》或者《配额招标货物转受让证明书》以及中标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三、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口,凭《商务部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和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四、计算机的出口,凭商务部批准的《出口计算机技术审查表》和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五、监控化学品的出口,凭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文件和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六、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出口,凭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下发的批准文件和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七、其它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凭商务部批准文件及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八、凡符合以上条款,凭相关手续到重庆市外经贸委外贸处办理。 工作时限:在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3个工作日内办结。
承办处(室):外贸处 联系电话:89018048 89019440 返回目录
办理事项:进口许可证管理 办理依据:商务部《货物进口许可证登记办法》(2004年第27号令) 需报送的材料: 一、如实填写的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印章。 二、根据进口货物情况,提交进口许可证的进口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 三、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进口货物属国家实行国营贸易或者有其他资质管理要求的应当提供商务部或者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 办理程序:凡符合以上条款规定的,凭相关手续到重庆市外经贸委外贸处办理。 工作时限:在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3个工作日内办理。
承办处(室):外贸处 联系电话:89018048 89019440 返回目录
办理事项: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办理依据: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货物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第26号令)。 需报送的材料: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三、货物进口合同。 办理程序:凭报送相关材料到重庆市外经贸委外贸处办理。 办理时限:在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3个工作日内办理。
承办处(室):外贸处 联系电话:89018048 89019440 返回目录
办理事项: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三、《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四、《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需报送的材料: 一、由地方机电办审批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填报“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份),申领单位须按照表格要求逐项填写清楚,不得涂改,并加盖进口用户单位公章(申请表第2项)。 二、由商务部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填报“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式两份),申领单位须按照表格要求逐项填写清楚,不得涂改,并加盖进口用户单位公章(申请表第2项),并附上对外签定的合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第一次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的单位,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本单位介绍信,申请人必须是本单位正式职工。 四、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成立的文件、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一、所有申请材料齐全后,3个工作日后取件。 二、由我办转报商务部的进口申请,所有材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取件。
承办处(室):机电产品进出口处 联系电话:89019267 返回目录
办理事项: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领、审批与发放 一、《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的申领 (一)电子申请内容: 1、《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 2、《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 3、《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 (二)经营企业领证员领证时应提交的资料: 1、首次申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审定证书》(正本复印件)及《经营企业备案信息表》,加工贸易程序密钥盘; 2、加工企业所在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以及加工企业备案信息; 3、《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领审批表》; 4、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 5、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 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的申领 (一)电子申请内容: 1、变更后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 2、变更后的《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 3、变更后的《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 4、变更后的其他申请信息。 (二)经营企业领证员领证时应提交的资料: 1、《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领表》; 2、企业对外签定的变更后的进、出口合同; 3、若加工企业变更,应提供与变更后的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 4、原《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 三、《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的申领 经营企业申领内销批准证应提交的资料: (一)在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内向市外经贸委申请转内销的正式报告; (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 (三)《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正本); (四)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五)《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正本); (六)申请内销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出口料件清单。 四、《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延期》 经营企业申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延期应提交材料: (一)申请延期的正式报告(原件); (二)原《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 五、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 经营企业申请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应提交材料: (一)申请深加工结转的正式报告(原件); (二)原《加工贸易业务的正式报告》(复印件); (三)拟深加工结转的制成品料件清单。 六、注意事项 (一)各经营企业应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将加工贸易申请信息发送至委计算中心证照事务部,或将申请软盘送至委计算中心证照事务部登记。 (二)新批加工贸易申请请到对机电处审批。
承办处(室):机电产品进出处 联系电话:89019267 返回目录
办理事项:办理自由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关于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出口管理办法》。 需报送的材料: 一、技术进口数据表、技术进口申请表或技术出口申请表; 二、合同副本(如系外文,附合同中文译本); 三、首次办理时出示企业进出口企业备案证书(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引进项目批准文件(不需要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由申请单位出示需要办理说明文件,并声明本企业对该项目申请的可行性负责); 五、代理技术进、出口合同的企业应附代理技术进、出口合同协议。 技术引进合同登记证书的办理程序: 一、报送申请及相关材料:已签订技术引进合同企业在重庆外经贸网上www.ft.cq.cn下载技术引进合同登记数据表、技术引进合同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报送; 二、接收申请:接收技术引进申请表、数据表和企业所需报送的材料; 三、制作证书:审核后送证照中心,制作技术引进合同登记证书; 四、领取证书:复核后发放证书。 办理时限:从企业上报材料齐全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技术出口合同证书的办理程序 一、报送申请及相关材料:已签订技术出口企业在重庆外经贸网上www.ft.cq.cn下载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表,并按要求填写报送; 二、接收申请:接收技术出口申请表和企业所需报送的材料; 三、制作证书:审核后送证照中心,制作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四、领取证书:复核后发放证书。 办理时限:从企业上报材料齐全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承办处(室):科技处 联系电话:89018176 返回目录
办理事项: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办理依据: 一、外经贸部、科技部、国家信息产业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 二、海关总署《关于对软件出口管理的补充通知》;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需报送的材料: 一、软件出口合同; 二、首次办理的,提供进出口企业《经营者备案登记》(复印件); 三、对嵌入式软件出口企业,还需信息产业局出据嵌入软件比重; 四、银行结汇凭证。 办理程序: 无论是海关通关方式或网上传输方式,软件出口企业须首先凭《软件出口合同》副本(如系外文,附合同中文译本)到市外经贸委登记《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凡属于国家限制出口技术清单、国家秘密技术清单中的软件技术和产品的出口,应按照《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执行。自由进出口软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线登记:软件出口合同正式生效后,凡上了商务部EDI中心商务网的企业可在五部委设立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网址:www.scrcentre.gov.cn:/8888/qy.php)对软件出口合同进行在线登记后,提交需报送的材料,由重庆市外经贸委核发《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二、报表登记:未加入商务部EDI中心商务网的企业软件出口企业,在重庆外经贸网上www.ft.cq.cn下载《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表》,由市外经贸委核发《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办理时限:从企业上报材料齐全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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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摩托车产品出口许可证管理 办理依据: 一、商务部《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第28号 令) 二、商务部、海关总署《 200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公告2004年第78号) 需报送的材料: 一、、生产企业,须提供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复印件)、摩托车生产企业产品公告(复印件)、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二、外贸公司,须提供供货企业出具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复印件)、摩托车生产企业产品公告(复印件)、与供货企业签订的供货协议书(原件); 三、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正本)1份,并加盖印章;实行网上申领的,应当认真如实在线填写电子申请表并打印给相应的发证机构 四、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1份; 五、摩托车产品出口供货证明书(须加盖证明单位公章)1份 六、出口价格未达到同行协议价的情况说明(须盖章),并交市外经贸委公平贸易处审查签字。 办理程序: 出口企业须备齐以上资料到市外经贸委公平贸易处进行审核,合格后方可申领出口许可证。从第二次开始申领出口许可证,出口企业可以不提供第1和第2项材料;但如果供货企业发生变化,外贸公司仍须提供第2项材料。 办理时限:凡符合规定的申请,自申请表有效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许可证(特殊情况例外)。
承办处(室):公平贸易处 联系电话:89018502 89019225 返回目录
办理事项: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植物油、食糖、羊毛、毛条)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第4号令)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资格 一、申请植物油、食糖进口关税配额企业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领到前一年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 (二)以植物油、食糖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以棕榈油为直接生产原料的食品生产企业,年使用棕榈油量在3000吨以上(含3000吨)、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 以棕榈油为原料油脂精炼企业,日处理毛油200吨以上(含200吨)、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 (四)日处理豆油毛油200吨以上(含200吨)、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生产精炼油的油脂加工企业; (五)日处理菜子油毛油200吨以上(含200吨)、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生产精炼油的油脂加工企业; (六)日加工原糖600吨以上(含600吨)、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制糖企业; 二、申请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企业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申请进口关税配额年1月1日之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年度审验; (二)上一年度无海关、工商、税务、质检、外汇方面涉及相关进口的违规记录; (三)企业没有违反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和《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需报送的材料: 一、申请植物油、食糖进口关税配额企业在每年10月15日—30日期间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报告; (二)植物油、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三)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最近一次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前一年度审计报告或办理前一年税务年检时提交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登记表"(复印件); (五)无进口实绩申请者属申请年前一年后建成投产的,还需提供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以及竣工验收报告。 二、申请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配额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加工贸易企业还需提供《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递交申请; (二)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办理程序: 一、受理企业的申请,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转送商务部; 二、商务部审核通过后下达企业进口关税配额量; 三、收到商务部下达进口关税配额文件后向企业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办理时限:在收到商务部下达配额的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分配结果下达企业。
承办处(室):农产品进出口处 联系电话:89018323 返回目录
办理事项:茶叶出口配额许可证领取 办理依据:商务部《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第28号令) 需报送的材料: 一、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加盖企业印章); 二、出口合同。 办理程序: 一、受理企业的申请,核对无误后进行登记并签字同意, 二、企业凭有签字同意的申请书到委证照事务部领取出口配额许可证。 办理时限:在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当日办结。
承办处(室):农产品进出口处 联系电话:89018323 返回目录
办理事项:申请茶叶出口配额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 需报送的材料:茶叶出口配额的申请 办理程序: 一、将收到的重庆企业对下一年度茶叶出口配额申请进行汇总后报商务部,受理时间每年10月1日—20日; 二、收到商务部下达的配额文件后,根据企业前一年出口实绩进行分配。 办理时限:收到商务部下达的配额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分配结果下达企业。
承办处(室):农产品进出口处 联系电话:89018323 返回目录
办理事项:国际货运代理备案 办理依据:商务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 需报送的材料: 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企业章程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备案机关要求)。 办理程序: 一、领取或网上下载、填写《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 二、核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符合要求,3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承办处(室):水陆口岸处 联系电话:89018064、89018097 返回目录
办理事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生效审批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四、国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需要报送的材料: 一、中外合资(作)企业: (一) 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申请设立合资(作)企业的报告; (二) 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作)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三) 合营各方共同编制并经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合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四) 市工商局关于合营企业名称的核准通知书; (五) 合营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合营各方委派董事的文件; (六) 合营各方登记注册证明、资信证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七)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外商独资企业: (一) 外商成立独资企业的申请; (二) 独资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独资企业章程; (四)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 (五) 董事会成员名单、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委派董事的文件; (六) 外商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资信证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七) 拟设立独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部门或机构的书面意见; (八)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 一、凡投资总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所在区县(市)外经贸部门审批。 二、凡投资总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市外经委审批。 三、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项目,须由商务部审批。
承办处(室):外资管理处 联系电话:89018561、89019537 返回目录
办理事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审批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三、《中国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五、国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需要报送的材料: 一、更名 (一) 更名申请; (二) 更名的董事会决议; (三) 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四) 工商局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五) 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原批准证书。 二、经营范围变更 (一) 变更申请书; (二) 修改合同、章程有关条款的董事会决议; (三) 企业主管部门意见或批复; (四) 验资报告; (五) 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 原批准证书。 三、变更地址 (一) 变更申请书; (二) 董事会决议; (三) 场地证明; (四) 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 原批准证书。 四、经营期中限延长 (一) 变更申请书; (二) 修改合同、章程有关条款的董事会决议; (三) 企业主管部门意见或批复; (四) 验资报告; (五) 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 原批准证书。 五、增资 (一) 增资申请; (二) 董事会修改合同、章程有关条款的决议; (三) 企业主管部门意见或批复; (四) 验资报告; (五) 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 原批准证书。 六、股权变更 (一) 变更申请; (二) 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或批复(或国资管理部门的评估和确认); (三) 董事会决议; (四) 股权转让协议; (五) 受让方的注册证明及资信证明; (六) 新董事会成员名单、新董事委派书、身份证明; (七) 投资者签订的修改合同、章程协议(或新合同、章程); (八) 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 原批准证书; (十)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七、减资 (一) 调低资本申请(董事长签署); (二) 董事会修改合同、章程有关条款的决议; (三) 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债权人名单、财产清单; (四) 三次减资公告; (五) 债务清偿和债务投保的说明; (六) 企业主管部门意见或批复; (七) 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 原批准证书; (九)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八、企业合并 (一) 合并协议; (二) 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 各公司合同、章程; (四) 各公司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 各公司的验资报告; (六) 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七) 各公司审计报告; (八) 各公司债权人名单; (九) 合并后公司的合同、章程; (十) 合并后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 (十一)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九、企业分立 (一) 分立申请书; (二) 董事会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 (三) 分立协议; (四) 公司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 公司验资报告; (六) 经中介机构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务人名; (七) 分立后各公司合同、章程; (八) 分立后各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 (九)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 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生效审批程序一致。 办理时限: 在材料齐全、准确的前提下,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办结或转报外经贸部,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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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审批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四、《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需报送的材料: 一、终止企业合同、章程的申请; 二、董事会关于终止合同、章程的决议; 三、企业主管部门意见或批复; 四、原批准证书;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一、解散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事由发生后,企业董事会做出终止合同、章程的决议,准备材料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二、审批机关审核后,下达同意终止合同、章程的批复; 三、企业组成清算委员会,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 办理时限:在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15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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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外商投资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发放 办理依据:国发(1997)37号文件。 需要报送的材料: 一、新批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 (一) 进口设备免税申请书; (二) 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 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章程批复; (四) 进口设备清单。 二、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下的进口设备免税 (一) 进口设备免税申请书; (二) 审批机关同意企业增加投资的批文; (三) 增资后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 进口设备清单。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在材料齐全、准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限制乙类的基础上,原则上7个工作日办结,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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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 办理依据:外经贸部《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 需要报送的材料: 一、产品出口企业 (一) 申请书; (二) 验资报告; (三) 申请前一年产品出口实绩报表; (四) 申请前一年外汇收支平衡表; (五) 企业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先进技术企业 (一) 申请书; (二) 项目可研报告及批件; (三) 验资报告; (四) 技术转让协议; (五) 主管部门、市科委对技术的评估意见; (六) 企业生产线验收合格报告; (七) 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程序: 一、产品出口企业确认条件 (一) 年出口额达到当年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的50%以上; (二) 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有余; (三) 当年实现盈利。 二、先进技术企业确认条件 (一) 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项目; (二) 采用国际先进和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三) 生产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办理时限:在材料齐全、准确的前提下,原则上7个工作日办结确认,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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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外商投资企业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审核 办理依据:国家外经贸部《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的通知》。 需要报送的材料: 一、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 (一)、申请书; (二)、董事会决议; (三)、验资报告; (四)、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外地外商投资企业来渝设立分支机构 (一)、总公司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总公司所在地外经贸机构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批文。
办理程序: 一、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
二、外地来渝设立分支机构:
办理时限:如果材料齐全、准确,7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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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 受理范围: 外商及其投资企业对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部门及其他市级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和发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各项规定的行为,均可向此中心投诉。 已经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不属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管辖的投诉事项,由投诉协调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相应机构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需报送的材料: 投诉人应提供书面材料,内容应包括投诉的对象、投诉的事实和理由、投诉的请求和相关证信材料,并注明投诉人单位、投诉人姓名、通讯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办理时限: 一、自接到投诉材料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答复投诉人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须说明原因,并建议投诉人采取更为适合的维权方式。 二、办理投诉一般为15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必须延期办理的,应及时告知投诉人;较为复杂的投诉案件,在尽快处理的前提下,可酌情掌握。 三、办理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15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
承办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协调中心 联 系 人:郭勇 联系电话:89018222、89019677(FAX) 返回目录
办理事项:申请外经权(按企业类型分) 一、大型实体企业申请外经权 (一)资格条件: 1、凡具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一级工程资质的专业实体型企业,均可申请本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及与承包工程有关的劳务合作经营权,不再考核其对外业绩; 2、凡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实体型企业,均可申请全方位(无行业限制)的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 (二)需报送的材料: 1、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区县、市)外经贸委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近几年承建的主要工程项目、对外工程业绩);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一级工程资质证书或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5、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比例和出资者所有制性质的证明材料。 二、设计院申请外经权 (一)资格条件: 1.凡具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均可申请对外设计、咨询、勘测和监理经营权; 2.具有一级工程资质、企业法人性质的甲级设计院可申请本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3.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法人性质的甲级设计院可申请全方位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二)需报送的材料: 1、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区县、市)外经贸委的申请文件; 2、设计院的申请报告(包括设计院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设计项目和对外经营业绩);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执照(复印件); 4、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一级工程或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三、外经公司子公司申请外经权 (一)资格条件: 主营对外承包劳务业务的公司的子公司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须具备以下条件: 1、母公司为中央部委或中央大型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获得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5年以上,申请前两年年营业额超过1亿美元,外派劳务人员超过500名; 2、子公司年营业额超过3000万美元,与母公司债权债务关系清楚; 3、子公司须具有一级工程或施工总承包资质。 四、外贸公司申请外经权 (一)资格条件: 上年出口额达到1亿美元的外贸公司可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上年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的经营机电设备为主(占年出口额60%以上)的专业外贸公司,可同时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和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二)需报送的材料: 1、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区县、市)外经贸委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最近两年外贸500强的名次和出口额); 3、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申请外经权 (一)资格条件: 凡具备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条件、年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赋予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和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及售后服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暂不赋予非机电行业生产企业外经权。 (二)需报送的材料: 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包括海关出具的近年出口额的证明和出口机电产品的种类和数量); 3、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国家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申请外经权 (一)资格条件: 集团母公司可赋予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经营本集团有关行业的对外承包和劳务业务;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和其他成员企业,凡具有一级工程资质的,可单独申请本行业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具备设计、生产(包括组织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能力的成员企业,可赋予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和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及售后服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 (二)需报送的材料: 1、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集团的介绍);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大型试点企业集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七、凡属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企业,经批准均可赋予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经营本行业对外承包劳务业务。 (一)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重点联系企业的批准文件。 办理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区县外经贸委提出申请; 二、区县外经贸委向市外经贸委转报; 三、市外经贸委初审后报商务部审批; 四、商务部批准后由市外经贸委代发经营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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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申办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令2004年第3号)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3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对外劳务合作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均不少于2人,法律人员不少于1人。 七、具有相应市场开拓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 八、具有一定工作基础,近3年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300人。 需报送的材料: 一、企业的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相关专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七、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 八、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出具的提供外派劳务人数证明(原件)。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一、企业向所在区县外经贸委提出申请; 二、区县外经贸委向市外经贸委转报; 三、市外经贸委初审后报商务部审批; 四、商务部批准后由市外经贸委代发经营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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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申办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 需报送的材料: 一、重庆市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 二、外派劳务经营公司与外方雇主、劳务人员所签合同; 三、外派劳务人员名单; 四、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 五、我驻外经商参处意见函(新签合同需要)。 办理时限:材料齐备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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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申办海员证批件 需报送的材料: 一、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关于申请办理外派船员《海员证》的请示; 二、申请办理《海员证》人员名单; 三、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外派渔工需办海员证的); 四、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 办理时限:材料齐备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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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核准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企业除外) 办理依据: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2004年第16号令) 需报送的材料(一式两套): 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号、国税登记号等); 二、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 三、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仅对中央企业); 四、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五、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 一、企业向市外经贸委提出申请; 二、市外经贸委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三、市外经贸委应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四、市外经贸委按照委托核准的权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需报商务部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商务部。 五、商务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六、商务部和市外经贸委对予以核准的,应出具书面核准决定;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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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核准内地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除外) 办理依据: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需报送的材料(一式两套): 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号、国税登记号、人员构成等); 二、拟投资开办企业的章程,相关协议或合同; 三、内地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四、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需以外汇出资的) ; 五、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 一、企业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为从事境外间接上市、开展投资性业务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的企业由商务部核准,其余由市外经贸委核准。 二、须经商务部核准的,由企业向市外经贸委提出申请。市外经贸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在接到市外经贸委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三、由市外经贸委核准的,市外经贸委在接到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四、企业的申请获得核准后,由市外经贸委代发《内地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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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国际多双边无偿援助项目 一、审批依据 商务部国际司审批项目(即建议列入计划和对外提出申请)的依据是: (一)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及优先领域; (二)国家鼓励和建议扶持的地区; (三)援助方对华援助可提供的资金规模和范围; (四)中外双方商定的合作条件和优先领域; (五)项目申请单位的技术、资金、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条件; (六)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申请单位对实施受援项目所作出的其他有关承诺。 二、审批范围 由商务部国际司归口协调和管理的多、双边无偿援助项目,主要国别和国际组织有:欧盟、德国、意大利、英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典、丹麦、挪威、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等。 三、受理申请对象 (一)国务院各部委(局)、直属机构(直属单位)提交的项目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通过外经贸厅(委)提交的项目申请; (三)国家批准的半官方或民间组织、事业单位、研究机构等提交的项目申请 四、项目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援项目须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必须明确项目理由、目的、内容、配套安排、实施方案、项目单位技术和人员状况。 (二)商务部国际司在接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将对项目材料进行研究和必要的调查工作,根据研究结果将项目申请分为“可列计划”、“备案待定”和“不宜安排”三类,并通常在收到申请报告后三个月内将研究结果书面答复申请部门。 (三)“可列计划”的项目,将根据对外工作程序向援助方提交讨论;“备案待定”的项目通常是由于援助资金有限或其他技术原因,一时难以安排,作为储备项目;“不宜安排”的项目指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项目。 (四)对拟提交外方的项目申请,应先由主管经办人员提出建议。经至少两位处长核定意见后,报国际司领导审批,重要项目将报部领导审批。 (五)经国际司领导或部领导批准后的项目建议,将正式列入受援申请计划对外提出申请。 (六)援助方将对中方的正式项目建议进行审批。援助方的审批程序通常包括立项调查、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制订实施方案和预算审批等;援助方的审批工作分阶段并根据性质,分别与中方共同进行或由援助方内部审理。 (七)项目的最终批准实施,以中外双方正式签署的项目协议为准。 五、项目立项构想 (一)符合中国经济建设发展需要; (二)援助国特长; (三)双边合作重点领域; (四)受益面广、有示范作用; (五)已有项目可行性研究; (六)具有一定接受能力,包括资金、管理、技术和人才等。 六、项目建议书的编制 (一)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有:项目名称、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实施部门、项目背景。 (二)项目内容和措施包括: 1、中方义务:人员、场地、配套资金等; 2、外方义务:咨询、考察、培训和部分硬件; 3、预计项目所需金额,包括双方的投入 。 七、立项程序 项目申请单位——项目建议书——市外经贸委、主管部委——外经贸部国际司——援助国驻华使馆或机构——政府年会或援助国审批部门批准——项目考察及可行性研究以确定项目内容和规模——项目换文草案或备忘录——商务部与援助国驻华大使或部长签署项目换文或备忘录 八、项目执行和管理 (一)中方受授单位为中方的项目执行单位,援助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通常指派一个机构、组织或咨询公司作为援助方的项目执行单位。双方执行单位根据双方政府达成的项目协议,安排和完成各项项目活动。 (二)中方项目执行单位除了履行项目协议中规定的报告义务外,必须向其主管部门(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贸厅(委))负责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执行行使具体监督、指导和管理、定期向外经贸部国际经贸关系司报告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 (三)国际司根据项目协议的要求,对项目的执行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和监督,负责对项目的进口物资和设备进行审核并出具免税证明。根据需要,国际司将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审评。 (四)项目执行中,任何涉及更改项目协议条款、内容、调整项目目标和执行期限等重要事宜,都必须事先由国际司审核并商援助方批准后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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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组团赴台经贸考察交流 需报送的主要材料: 一、申请书 (在承办单位领取,一式三份); 二、身份证、户口、2寸照片(黑白6张、白底彩照2张); 三、赴台人员审查表(在承办单位领取,一式二份)。 流程图:
办理时限:因组团赴台手续复杂,环节多,从申报到出行至少半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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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申办重庆市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资格证 办理依据: 一、《重庆市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资格认定管理及实施细则》; 二、《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有与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生产(冷藏)、经营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足够的生产(冷藏)、经营活动资金。 需报送的材料: 一、法人身份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资格申请书; 三、当地蚕业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四、经培训并取得蚕种质量检验员上岗证的人员名单; 五、蚕种生产(冷藏)、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等文件; 六、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 办理程序: 一、申请: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者在每年的11月20日至12月10日向市蚕种管理站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申报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经市蚕种管理站书面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填报资格申请表;对资料不全者限期补交后方能受理。 三、初审:市蚕种管理站接到资格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汇总后报市外经贸委审批。 四、审批:市外经贸委接到市蚕种管理站的审查报告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重庆市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资格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和《重庆市蚕种管理条 例》的有关规定,做出申请单位是否获取资格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五、发证:对批准申请的单位,颁发由市外经贸委统一制发的重庆市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资格证。 六、年审: 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资格证每年进行年审,具体程序与申办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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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申办重庆市鲜茧收购资格证 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 二、《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等四部委第28号令); 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蚕茧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渝府发[2001]11号); 四、《重庆市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及管理实施细则》(渝外经贸发[2002]123号)。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报收购鲜茧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与鲜茧收购区域内的蚕农组织或蚕农签有稳定的蚕茧产销合同和技术服务协议。 二、具有固定的收购场地,评茧仪器,烘茧和仓储设施,符合重庆市地方标准《茧站质量技术保证能力通用要求》。 三、收烘技术人员经过技术培训,获得《鲜茧烘炕及收购上岗证书》。获得上岗证书的人员每个茧站不得低于两名。技术培训由市质监局组织实施,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市外经委、市质监局颁发上岗证书。 四、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鲜茧收购、烘炕和干茧仓储等岗位责任制和相应的人、财、物管理制度。 五、具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流动资金,确保鲜茧收购不打白条。 六、新申请鲜茧收购资格的单位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缫丝生产准产证和厂丝进出口经营权; (二)基地区县桑园面积达到10000亩,春季发种10000张以上,非基地区县桑园面积达到5000亩,春季发种5000张以上; (三)有区县政府同意从事鲜茧收购经营的批文。 需报送的材料: 一、资格认定材料 (一)申请鲜茧收购资格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二)鲜茧收购站(点)房屋、土地使用权属的相关证件(复印件); (三)鲜茧收购主要技术装备清单(评茧仪、烘茧设备,注明型号、生产厂家及出厂年代); (四)质检部门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件(复印件); (五)蚕茧产销协议或合同复印件(只提供养蚕在五张蚕种以上的大户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六)收烘人员技术培训上岗证书; (七)当年蚕茧收购资金计划落实情况证明材料; (八)区县之间边界地区收购站(点)边界协议(复印件); (九)推荐收购站(点)明细表。 二、资格复审材料 (一)《重庆市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原件); (二)收购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收购站(点)上年度鲜茧收购数量统计报表; (四)收烘技术装备更新改造情况说明; (五)新增收烘人员技术培训上岗证书; (六)复审收购站(点)明细表。 办理程序: 各区县(自治县、市)茧丝绸主管部门对申报鲜茧收购单位认真全面核实后,签署明确意见,并集中区域内所有申报单位的材料,3月15—20日送市外经贸委委托的市茧丝绸行业协会分类汇总后,再报送市外经贸委。市外经贸委会同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对申报单位是否具备条件进行资格认定,并在4月25—30日之间发放《鲜茧收购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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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申办重庆市缫丝、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 办理依据:国务院国办发[1997]16号文、国经贸外经[1998]479号文及中国纺织总会《关于全国缫丝、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管理办法》。 缫丝、绢纺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原料供应:缫丝、绢纺生产企业原料应有保障。 二、生产规模:生产能力立缫机必须达到2400绪(自动缫按1∶2折算),绢纺企业生产能力其绢纺锭必须达到5200锭。 三、产品质量水平:桑蚕丝平均品位2A50级以上,绢纺企业产品质量达到部颁标准水平。 四、企业管理水平:企业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采用国家及省(市)认定型号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计量仪器,建立严格质量检验制度。 五、环保要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达到GB8978—1966要求。 办理程序: 一、申请:由生产企业填写生产准产证申请表,由地市主管局审核盖章,由市茧丝绸协会签署意见,交市外经贸委茧丝办审核。 二、初审:市茧丝办组织人员对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考核,严格准入条件。 三、发证:经初审合格的企业报国家茧丝办审核批准,并报中国丝绸协会备案。由国家茧丝办统一颁发生产准产证。 缫丝、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生产准产证。该证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复验。 二、市茧丝办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不予发放生产准产证或视情节轻重吊销生产准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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