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上市若干政策意见(暂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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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8-28 11:35 文章来源: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暂行)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庆证券市场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7〕153号)和《中共南岸区委、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南岸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南委发〔2007〕31号)精神,更好地利用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功能,促进我区经济发展,我区拟鼓励一批企业改制上市。为充分调动企业上市的积极性,降低上市成本,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在改制重组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房地产、车船等权证过户费,原则上只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
(二)企业在改制重组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按规定缴纳的交易过户税费和契税,区级部分在企业上市后10个工作日以内全额返还给企业。
(三)企业在改制重组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因货物出资和资产评估增值等需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区级部份的50%在补交入库当年返还给企业。
(四)拟上市公司为反映前两年盈利,在会计处理中增加的企业所得税,其自查自纠、自行申报的部分除上缴中央和市级部分外,区级部分的50%返还给企业,其中15%在进行上市辅导时兑现,另外35%在企业上市后10个工作日以内兑现。
(五)拟上市公司在2006年12月31日前的历史欠税,全额补缴以后,区级部份的50%在企业上市后10个工作日以内返还给企业。
二、土地出让金优惠
拟上市公司原未办理出让手续的划拨用地,在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前提下,有关部门根据企业意愿为其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并将其按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区级部份全额返还给企业,30%在进行上市辅导时兑现,70%在企业上市后10个工作日以内兑现。
三、项目支持
拟上市公司在辖区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区计委、区国土分局等部门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办理项目立项等手续。
四、资金支持
区财政安排的企业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拟上市公司重点技改项目,并支持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申报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三项费、挖潜改造资金、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产业研发资金、国债项目贴息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
五、对上市企业的奖励
注册地且纳税关系在我区的上市企业,区政府一次性“以奖代补”奖励上市企业工作经费100万元,奖励企业法人代表20万元。
以企业上市前一年为基期年,企业上市后三年内,以上一年实际上缴税收为基数,超基数的流转环节税的区级部份每年返还50%,超基数的企业所得税的区级部份第一年返还90%、第二年返还80%、第三年返还50%,三年后不再返还。
六、其他事项
(一)外地企业迁入我区、外地上市企业兼并或收购我区企业、上市企业再次融资所获得的资金投入辖区内的项目等情况,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二)本意见适用于辖区内所有企业;企业按规定应该享受的政策优惠,经区财政局等职能部门审核和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兑现。本意见与南岸区其他文件规定的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利用本意见故意实施偷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政策。
(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五)本意见解释权归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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