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区体改委、茶园新区管委会关于重庆市南岸区加快茶园新区开发建设的优惠政策的通知 |
|
| 2005-12-13 23:01 文章来源:茶园新城区管委会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区体改委、茶园新区管委会关于《重庆市南岸区加快茶园新区开发建议的优惠政策的请示》已经区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加快茶园新区开发建设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南岸茶园新区开发建设,凡属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茶园新区的企业,除享受国家、市和区已出台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投资服务
(一)茶园新区的开发建设由新区管委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出让、统一配套、统一管理和统一领导的原则施行,由新区管委会实行一站式办公、一个窗口服务的管理模式。
(二)实行限时工作制,为来新区投资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办理立项、规划审批、用地、建设等有关手续,从报送项目相关资料(资料齐全)到领取批件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企业申请开业登记,不需要主管部门批文。生产性企业的注册资本可在一年内逐步到位,除涉及国家垄断行业和特种行业外,须办理专项许可证的新办企业,可先申请成为法人,后申请专项许可证。
(四)新区管委会将配合企业,以企业合法资产向银行申请贷款。对符合条件的新区企业优先推荐为南岸区中小型企业贷款担保中心会员。
(五)凡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开办的企业,其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可占企业注册资本的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非公有制企业的自有资金投资项目,可给予业主单位选择施工企业自主权。
(七)新区内工程项目符合规划,完善了招投标手续,具备完整的并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确定了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和施工队伍的前提下,可提前办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并在三个月内完善建设手续。
二、财政税收
(八)凡是新区新办的生产性企业,从企业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可比照该企业所得税解缴新区留成部分,由新区管委会安排资金给予扶持;第三、四、五年可比照该企业所得税解缴新区留成部分。再分别给予85%、65%、45%的资金扶持。
先进技术型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3年比照该企业所得税缴新区留成部分,再给予50%的资金扶持。
产品出口型企业在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为新区各类企业服务进行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及技术承包等所获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十一)凡是在新区注册并纳税的生产性企业,其开发生产的产品,经区级以上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的,在享受新区资金扶持政策期满后,可延长3年比照该企业增值税解缴新区留成部分,再给予50%的资金扶持。
(十二)来新区征地投资的企业,自建成投产起,三年内可比照企业流转环节税解缴新区留成部分,由新区管委会按一定比例安排资金给予扶持。
(十三)三新区注册并纳税在新区的国营、集体、股份制企业、外资、中外合资、私营企业享受新区的财税优惠政策。
房地产、建筑企业年度实际纳税额新区留成部分在2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可比照其该企业营业税解缴新区留成部分的20%-30%,由新区管委会安排资金给予扶持。
广告、咨询、服务、租赁交通等企业,可比照该企业营业税解缴新区留成部分的10%-40%,由新区管委会安排资金给予扶持。
工业及商贸企业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20万元以上,可比照该企业增值税解缴新区留成部分的30%-50%,由新区管委会安排资金给予扶持。
(十四)对来新区新办的投资规模大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管委会将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大力扶持的特殊政策。
三、土地政策
(十五)在新区投资新办企业,可通过行政划拨、有偿出让、租赁、合作等形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年限为综合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期满需续用的,经审批同意可延长。
(十六)土地价格按项目优惠,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附加值高低、地块区位状况等给予零地价、成本价、市场价,征地费用按分期支付的办法缴纳。
(十七)企业完成建设投资并投产后,新区管委会将根据其成长性及纳税规模,逐年在新区财政收入中列支返还企业所用地的部分征地成本费用作为企业扩大再生产投入资金。
(十八)凡新办项目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返还土地出让金新区留成部分的30%,返还城市建设配套费新区留成部分的10%。
(十九)对投资项目大宗征地,根据企业征地费和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国土部门可以分期办理国土手续。
四、劳动人事和户籍管理
(二十)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地人员,以及本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国有、集体、“三资”企业的工作人员;属本区生源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的应届毕业生、非本区生源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以及属南岸区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含职业高中的专业技术、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其档案和人事关系由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管理,工人挂靠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工龄连续计算,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办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出境(国)政审和社会保险等事宜。
(二十一)认真贯彻执行渝府办[1998]173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好个体、私营企业人员的户口问题,以解除其生产经营和生活的后顾之忧。
(二十二)个体商户、私营企业因贸易往来、经济技术合作等需要出国考察或洽谈业务的,经新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因公出国手续。
(二十三)吸纳留学人员的来新区创业和工作。留学人员具有学士以上学位的,都可以采取任职、兼职、顾问、合作开发和创建、承包、租赁经济实体等多种形式来新区创业、工作,来去自由。要求取得常住户口的,按有关规定随时办理,其配偶及18岁以下子女可随迁;并由南岸区人事局向市有关部门申请《留学人员在渝工作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工龄连续计算,在国外未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可根据其经历和常识水平直接确定职称。
(二十四)鼓励人才到非公有制单位谋职。凡自愿到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龄计算、评选先进均可与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一视同仁。南岸区人才交流机构为其保管档案,实行人事代理,搞好服务。
(二十五)实行跟踪服务。对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硕士以上学位的高级人才,由南岸区人事局建立高级人才信息库,实行全程跟踪服务。
(二十六)建立从事部门领导、主管部门领导与专业技术人才的联系制度,定期召开中高级专家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本意见见由区体改委、茶园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