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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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12-13 22:57 文章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一、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拓宽投融资渠道,大力培育软件产业
(一)市政府从2001年起,连续5年每年安排2000万元作为重庆市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我市信息产业的发展。在重庆市信息产业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1000万元作为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软件产业的发展、软件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软件产业项目贷款贴息,以及为国家下达给我市的软件项目提供匹配资金等。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每年应从各类科技经费和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重点支持改造和提升我市传统产业的软件产品开发,以及企业信息化、教育信息化、政务信息化、财务及金融管理、安全保密、电子商务工程、社会保障信息化等具有产业化前景的应用软件的研究和开发,有选择地支持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开发平台等系统软件和支撑软件的发展。
(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在渝投资兴办软件企业或软件研究开发基地用地需划拨的,经市信息产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并立项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高新技术产业用地优惠价的低限计算,并可以挂帐处理,但转让时须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涉及新增用地的,按照渝府发[2001]3号文执行,耕地开垦费可按市人民政府第 54号令规定的低限收取。
二、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加快软件产业的发展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自2001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在我市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积极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
对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市信息产业局认定的软件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在第一次购买住房或轿车时由当地财政给予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个人前两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和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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